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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数字经济奖励补贴】深圳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来源: | 作者:Athena | 发布时间: 2020-11-13 | 393 次浏览 | 分享到:

7月3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18年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测算结果显示,当前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新动能正快速集聚,新动能持续发展壮大。以网络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建设持续发力,已成为发展壮大新动能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深圳市也组织实施了2020年第一批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的申请。下面来看看今年深圳数字经济补贴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深圳数字经济奖励补贴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一) 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1.互联网

(1)申报单位成立 1 年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00 万元,且建设投资占总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 20%。

(2)申请项目须为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 2 年。

(3)项目单位须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近两年主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 万元。

(4) 平台类项目须持有有效期内的 ISP 经营许可证或 ICP 经营(备案)许可证。

2.大数据和云计算

(1)申报单位成立 1 年以上,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且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 20%。

(2)申报项目须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并已示范应用(知识产权以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证书为准,示范应用以签订合同为准) ;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3.软件服务业

首套软件类:

(1)申报单位成立 1 年以上,主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服务,资助申请项目符合我市软件服务业发展规划,属于申请指南确定的支持领域,产品主要功能或特性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应用推广价值。

(2) 申请资助产品或服务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产品或服务(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 1.0) ;

(3)申请资助产品或服务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证书登记的产品开发完成日期距离申请资助申报日期不超过四年,权利取得方式需为原始取得(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请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

(4)申请资助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5)企业有多个新开发的软件产品或服务,则根据在资助申请有效期内的产品或服务示范应用情况,每年最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请资助。

高端软件类:

(1)申报单位成立 1 年以上,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且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 20%。

(2)申报项目须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并已示范应用(知识产权以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等证书为准,示范应用以签订合同为准) ;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流动资金构成。

虽然深圳市2020年第一批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时间已于6月23日结束,但新的一批数字经济补贴奖励也将重启,需要申请的企业要抓紧准备资料,关于申请详请也可以联系小编。